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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违法行为存在关联,如何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时间:2017-08-17 00:26:55 来源:渭南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 []浏览量:18501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某环境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一台锅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经环境监察机构检查,这家公司处在超低排放改造期间,脱硫脱硝设施已拆除,除举报材料指出“擅自点火运行达一个月之久”外,很难找到其他证据。同时发现,这家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保存大气排放原始监测记录。经讨论,拟按照两起案件分别处理。

■适用法律

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明显关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从群众举报反映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来看,这家公司明显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因而,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至少给予“并处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这部法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从检查发现这家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来看,情况属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因而,应至少“应当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两个环境违法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案子。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关联:为了减少治理运行费用,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防止设施;为了不被发现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故意不监测不保存运行记录。前者是后者的目的,后者是前者的手段。

两者实质是一种牵连关系,即出于一个降低污染设施运行成本的环境违法目的,故意实施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不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两个环境违法行为,而且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可以分别实施不同的环境行政处罚。

■处理建议

视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确定适用法律

环境违法行为是国家环境管理机构判断企业是否违法、是否应给予处罚及行政命令、给予何种处罚及行政命令,以及是否行政拘留、移交实施环境刑法措施的关键依据。

如果本案证据充分,按照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分析,企业排污没有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没有做到达标排放,没有保存排放的原始记录,就是几个独立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立案处理。但考虑到几者之间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一较重处罚论处。即应当从“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给予“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里找到处理结果。

如果是分别从不同时段发现的,即应未对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行政处理:应当责令改正,至少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也要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实施处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至少给予十万元以上的罚款。也就是说,应当分成两个案子分别处理。

从本案环境监察机构的调查及其获得的证据来看,依据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实施处罚,缺少证据,除非重新全面调查,找到证据;否则,就只能按证据充分而处罚较轻的未对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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